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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請依規定辦理未成年病歷保存事宜

轉知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請依規定辦理未成年病歷保存事宜

轉知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轉知衛生福利部114年3月5日衛部醫字第1140003910號函(如附件),請依規定辦理未成年病歷保存事宜。細節請詳閱公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