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OUT
Taoyuan city Dental Technicians Association
桃園市牙體技術師公會
公會章程
桃園市牙體技術師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牙體技術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組成桃園市牙體技術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發展牙體技術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組織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範圍,會址由新任會長決定。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升牙體技術之服務品質。
二、辦理牙體技術師教育與進修。
三、促進及推廣牙體技術專業之發展。
四、協助政府擬定、修改、推行牙體技術相關之制度與法令。
五、辦理及諮詢其他機關團體委託之業務。
六、聯繫相關專業之團體。
七、維護會員合法之權益。
八、聯絡會員之感情。
九、辦理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入會之會員資格如下:
- 凡領有牙體技術師(生)證書在本區域內或鄰近區域未成立公會且執行牙體技術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 但領有牙體技術師(生)證書,未執行業務,且未加入其他牙體技術師公會者,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 非執業會員:凡申請「停業、歇業」會員同意持續繳納常年會費,則享有參與本會舉辦活動之權利。
- 贊助會員:在本區域內或鄰近區域未成立公會且執行牙體技術業務,尚未領有牙體技術師生 證書者,可申請加入為本會贊助會員,贊助會員除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外、其權利與會員同。贊助會員取得牙體技術師(生)證書者,得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審查資料合乎牙體技術師法,並繳納各種費用,得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二、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
三、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第七條之一 本會會員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選舉權需入會滿1個月;被選舉權需入會滿3個月才擁有。
起算日以入會申請日當天起算。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五、停業、歇業、變更執業處所等異動時,應向公會登記。
六、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九條
本會會員滯納會費壹年,催告仍未繳納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並公告之。
前項之催告應以書面向會員登記之執業處所寄送,倘會員變更執業處所而未向本會報備者,以向原執業處所寄發催告函視為已發催告之效力。
辦理復權者,應繳清滯納及停權期間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情節嚴重者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並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一條
會員非因歇業、遷移他區執業或遭撤銷牙體技術師(生)資格處分者,不得申請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於辦理退會時應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遭理事會處分時,得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訂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五、議決財產之設置與處分。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十五條之一
授權本會加入中華民國牙體技術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出席中華民國牙體技術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議代表,優先由本會理監事推派之。
中華民國牙體技術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常年會費,,包含在會員繳納之本會常年會費中。
第十六條
本會設置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並於理事會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出常務理事五人,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
理事會得視會務需要,設副理事長一名,就常務理事互選之。
本會設置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並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 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代為抽定。
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若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請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遺任期不足六個月,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二、遺任期六個月以上,由副理事長提報主管機關,召開理事會議補選。應以候補理事依得票數
順序遞補,經遞補後,就常務理事互選之。
理、監事出缺時,一個月內由後補理、監事依得票數順序,遞補足其原任期。
理、監事經遞補後,超過應有名額三分之二時,依其員額不再辦理補選。
第十六條之一
理、監事候選人,由會員依第七條之一規定具有被選舉權資格者自由向本會登記候選,登記名額為應選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時由理事會決議提名補足之,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為限。
理監事選舉由會員大會票選,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辦理,通訊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十七條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綜理本會會務,並視需要列席監事會議。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二、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在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四、財產之管理。
五、審查會員之入會資格及會員之處分。
六、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
七、議決理事或常務理事之辭職。
八、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第十九條 監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向理事會提出糾正事項。
三、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
四、受理會員申訴事件。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七、其他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提出。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遺缺由候補理、監事,依序分別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請辭,經由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者。
三、連續無故缺席理事、監事及理監事聯席會,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
四、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聘任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議決議聘任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四條
出席中華民國牙體技術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由本會理監事會推派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員大會分別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事會之決議得請理事會召集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集之。
第二十六條
一、本會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開會形式因特殊狀況,得以視訊方式舉行。
二、前項之會議可採用非書面通知及記錄,得以傳真、郵寄、通訊軟體等為之。
三、理、監事會議如採視訊方式,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及章程另有規定外,均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會員大會就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籍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解職與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但每位會員僅得接受一位會員之委託,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三十條
召開理事會時得邀請常務監事列席,召開監事會議時得邀請理事長列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基金及孳息。
四、捐款。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一、入會費為新臺幣叁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會員於同一年度內,重複入會者,免再收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為新臺幣叁仟元,常年會費得以整年繳納方式繳納。會員應於每年二月底之前完成繳交當年度之常年會費,唯新進會員入會時,得根據入會時間,以月為單位依比例收費。
第三十三條
會員辦理退會時,其已繳納之入會費不退還。
本會之全國聯合會常年會費於當年度1月繳清,故常年會費以退會時剩餘的月數計算,並扣除全國聯合會常年會費之全額後做退還。
例如:2月份退會,以3月至12月的常年會費計算,扣除全聯會常年會費後做退還。$250(本會常年會費)x10個月(剩餘月數)-$600(全國聯合會常年會費)=退還$1900
第三十四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下年度開始前兩個月內編報告書,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六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桃園縣社會局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103年5月25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一條、第三條,並自103年12月25日起生效。
104年5月3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十二條,並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
109年07月05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二十六條。
110年12月19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
110年12月19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新增第十六條之一。
111年10月16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九條。
113年07月07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